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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生微信号上海,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

2024-06-16 09:12作者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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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(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)是本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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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区、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(以下简称区、县宗教事务部门)是所在区、县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,接受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指导。

2、市和区、县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的宗教事务负有指导、协调、管理、监督的职责。

3、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乡、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。

4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,实施本条例。

5、第七条成立宗教团体,应当按照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经市或者区、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,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。

6、第八条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。

7、宗教团体在坚持其宗旨,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同时,应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、法规;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的教育,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;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
8、第九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。

9、印刷、出版和发行宗教报纸、宗教期刊、宗教图书、宗教电子出版物和宗教音像制品等(以下统称宗教出版物),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。

10、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(以下统称宗教组织)需要印制宗教出版物以外的宗教印制品(以下简称宗教印制品)的,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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